一、陪护证领取
患者病情需要陪护者,经主治医生决定,并在沟通单上签字后由护士长或值班护士发给陪护证(盖章或签字有效)方可陪护患者,原则上每名患者只限一人陪护;各病区陪护证需用颜色区分;病情稳定后,停止陪护同时收回陪护证,并随需要增发或收回;病情严重或因其他原因必须陪护的患者,如家属不能陪护需请第三方陪护。
二、陪护人员要求
1.与医护人员密切配合,在医护人员引导下照顾患者;
2.自觉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,不在院内吸烟,不串病房;保持病房安静和清洁卫生,不得自带行军床,躺椅等;
3.节约水电,爱护公共财产,损坏公物须照价赔偿;
4.出入医院时陪护人员应出示“陪护证”;
5.有事离开患者,必须通知医护人员;
6.不得私自将患者带离至院外;
7.查房及治疗时间,陪护人员应主动离开病房,如需了解病情,待查房结束后向主治医师咨询。
8.不得随意进入医护办公室、治疗室、私自翻阅病历或有关护理记录。
9.陪护人员如违反医院规定或影响医院治安,经说服教育无效者,可停止其陪护,并与保卫科联系处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