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 告
根据《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全面改善就医环境,确保医疗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》(黑卫医发【2017】88号)规定,自2017年10月8日起,我院与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同步实行探视、陪护制度。
请认真严格遵守! 探视时间 周一至周五 6:30—7:30 11:30—12:30 16:30—19:00 周六、周日及节假日 8:00—19:00 如无特殊情况,除以上规定时间外,不安排探视。 探视陪护制度 探视证 探视者需到住院处进行实名登记后领取探视证,凭探视证进入病房,每名患者每次限2人探视。 陪护证 24小时安全保障 1.探视者按规定时间进入病房,不得带儿童进入病房探视。 2.代表单位探视患者,需要了解病情时,凭先容信经医务科核实后开具回执单(盖章有效)并通知相关科室,由主治医生负责先容病情。 3.监护病房的住院患者谢绝探视,如有特殊情况,应在采取隔离防护措施的前提下探视。 4.自觉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,患者着病服、陪护人员持陪护证,以保证病房工作秩序。 5.有事离开患者,必须通知医护人员。 6.不得私自将患者带离至院外。 7.不得随意进入医护办公室、治疗室、私自翻阅病历或有关护理记录等。 安静、整洁、有序的就医环境更有利于病人康复,为了您和家人的身体健康,请您自觉遵守以上规定。对医务人员维持秩序、实行陪护和探视规定的行为,敬请您的理解与支撑! 祝您和家人早日康复!